“十一五”期間,我國煤層氣發展取得了一定成績:開發煤層氣井5400口,形成產能31億立方米。2012年,我國煤層氣產量125億立方米,初步實現了規模化開發利用。但從煤層氣產業發展的幾十年歷程來看,我國煤層氣的發展是緩慢而滯后的。究其原因,除勘探投入不足、技術尚不完全成熟、地質條件復雜之外,煤層氣礦業權與煤炭礦業權重疊問題是關鍵。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煤層氣屬氣體礦種,煤炭屬固體礦種,在礦業權管理上,煤層氣礦業權屬于國家一級發證,煤炭礦業權則由部、省兩級發證。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撤銷煤炭工業部,成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對煤炭探礦權仍實行二元管理體制。
而對煤層氣礦業權,需要重新登記。在1998年以前擁有煤炭礦業權的企業,由于經營困難或缺乏資源意識等原因并未去重新登記,于是未登記的煤層氣礦業權都被國土資源部收回,實行一級管理,由國土資源部審批。
于是就出現同一區塊,煤炭礦業權和煤層氣礦業權分屬于不同的企業,產生礦業權重疊問題。而煤層氣主要吸附在煤層上,兩者是伴生的關系,無論開采煤炭還是煤層氣都會對彼此產生影響,造成開采煤炭的企業和開采煤層氣的企業相互扯皮、制約,影響煤層氣產業的發展。
截至2010年底,國家在山西省共設置煤層氣礦權37個,面積2.44萬平方千米,占全省含煤面積(6.38萬平方千米)的38%,占含氣面積的62.6%,資源量6.5萬億立方米,占資源總量(10.39萬億立方米)的62.52%。已設置的煤層氣與煤炭礦權共重疊175個,總重疊面積 2617.32平方千米,占全省煤層氣礦權登記面積10%,占全省含氣面積的6.7%。
為了解決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問題,國家出臺了多個相關政策條例。在煤層氣資源礦業權設置上,提出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礦產資源規劃,綜合考慮煤層氣、煤炭資源賦存狀況和煤炭礦業權設置方案,在煤層氣富集地區,劃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層氣勘查、開采區域。煤層氣勘查、開采結束前,不設置煤炭礦業權。
國土資源部出臺的《關于加強煤炭和煤層氣資源綜合勘查開采管理的通知》指出,將煤層氣和煤炭采礦權合二為一,煤炭開采企業和煤層氣開采企業組建聯合公司,走合作開發的路子。其中,煤炭企業為甲方,煤層氣企業為乙方,兩方合作,共同推進。如果無法合作的,由政府裁決;如果兩三年達不成協議的,乙方退出。
雖然由于一些利益糾葛,上述政策并沒有得到很好地貫徹和落實,但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煤層氣與煤炭礦業權重疊問題將得到逐步解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煤層氣開發利用“十二五”規劃》中,國家明確提出要“創新協調開發機制”,即建立完善煤層氣和煤炭共同勘探、合作開發、合理避讓、資料共享制度。新設探礦權必須對煤層氣、煤炭資源綜合勘查、評價和儲量進行認定。煤層氣產業發展應以規模化開發為基礎,應當規模化開發的煤層氣資源,不具備地面開發能力的煤炭礦業權人,須采取合作方式進行開發。煤炭企業和煤層氣企業要加強合作,建立開發方案互審、項目進展通報、地質資料共享的協調開發機制。(朱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