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南海協議:貴在誠意重在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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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0-14環球時報 關注度:0]
摘要:
10月11日,越共中央總書記阮富仲來華訪問。這是越南新領導班子上臺以后與中國領導人的首次接觸,也正值中越關系因南海問題而頻頻告急的多事之秋,不免引起廣泛關注。從會談情況看,雙方領導人都表明了對中越關系的高度重視,也對雙邊關系下一步的發...
10月11日,越共中央總書記阮富仲來華訪問。這是越南新領導班子上臺以后與中國領導人的首次接觸,也正值中越關系因南海問題而頻頻告急的“多事之秋”,不免引起廣泛關注。從會談情況看,雙方領導人都表明了對中越關系的高度重視,也對雙邊關系下一步的發展作出了具體部署和規劃,這表明中越關系并未“脫軌”。盡管如此,能否妥善處理南海問題,依然是中越關系健康持續發展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也是阮富仲此訪無法回避的一個重要話題。此訪取得一項廣為矚目的成果,就是簽署《關于指導解決中越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
在南海問題上,中越之間爭議最大。這次簽署的協議,可說是雙方在南海問題解決進程中向前邁進了一步,對中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有重要意義。從協議得以簽署的事實本身和協議的內容,可以看到以下幾點:
第一,立足現實,著眼長遠。協議主要確定了中越解決海上爭議的一系列政治指導原則,表現出雙方不讓矛盾螺旋上升,而從政治和戰略高度指導問題妥善解決的政治意愿和決心。這是鄰國之間處理爭議的應有之道,也符合今天中越關系的現狀和今后發展這一關系的需要。
第二,基調積極,務實慎重。協議基本沒有超出兩國以往在南海問題上達成的共識精神,有些措辭甚至完全一樣,但也不是完全原地踏步,而是向前有所邁進,特別是在本來并不長的案文中兩次提及“積極商談共同開發問題”,表現出雙方在解決海上爭議過程中更加進取、更加務實的姿態。這符合鄧小平提出的、我一貫堅持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主張。
第三,平衡客觀,留有余地。從協議的措辭,可以看得出來它是經過認真談判達成的結果,中方堅持了自己的主張,也給越方留下了接受的空間。協議提到“按照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所確認的法律制度和原則”解決爭議,讀起來很拗口,但卻非常嚴謹全面,符合中國的一貫立場。首先,《海洋法公約》不適用于領土歸屬問題,不影響我國對南沙群島主權的立場。其次,中國早在1996年就批準了《海洋法公約》,成為締約國,享有《海洋法公約》賦予的各項權利。第三,中越之間的海上問題包括南沙島礁、海洋劃界、海洋管轄和資源開發等多方面爭端,涉及歷史、法律、經濟等多個層面,解決起來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從多個相關的國際法原則和制度中尋找解決的依據,《海洋法公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四,定性明確,重在行動。協議明確表示,中越之間的海上爭議將通過雙方的談判和協商加以解決。這個表述看似尋常,但在近來圍繞“多邊解決南海問題”的雜音中,卻有著正本清源的特殊意義。當然,海上情況往往非常復雜,有時存在多個國家的主權和管轄權重疊主張,南海爭議也不例外。在中越解決海上爭議的過程中,到一定階段會涉及到其他國家,需要與其進行協商,但這與拿航行自由等為理由推動“多邊解決南海問題”是截然不同的。
南海問題非常復雜敏感,中越之間的爭議持續了多年,雙方的基本立場差距很大,解決起來曲折艱難,不會一帆風順。協議只是一個開頭,還遠遠不是結尾,更不意味爭議解決的本身。協議是為今后的談判提供政治性指導,不是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當然,如果把協議落實好了,相信能夠將中越海上問題的解決推進一大步,并不斷取得實質進展。歸根結底,就是“貴在誠意、重在落實”,沒有誠意,沒有行動,協議就會是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