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油所修改液體化工品交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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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9-27 上海證券報 關注度:0]
摘要: 上海石油交易所昨日發出通知,稱為更好地提供交收服務,使交收程序方便、流暢,經廣泛征求交易商意見,對交收規則部分內容修改。 原《上海石油交易所液體化工品交收規則》第十一條中第1款、第2款修改為: 1、買方須在交收月份第三個工作日支付貨...
上海石油交易所昨日發出通知,稱為更好地提供交收服務,使交收程序方便、流暢,經廣泛征求交易商意見,對交收規則部分內容修改。
原《上海石油交易所液體化工品交收規則》第十一條中第1款、第2款修改為:
1、買方須在交收月份第三個工作日支付貨款,在交易所結算銀行開立交易資金專戶的交易商,將其貨款劃入其交易資金專戶,由交易所代為劃轉;未在交易所結算銀行開立交易資金專戶的交易商,將其貨款劃入交易所交易資金專戶,由交易所代為劃轉;賣方須在交收月份第三個工作日前將已付清倉儲費等各項費用的《注冊倉單》或交易所認定的提單交付交易所;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狀況及意愿,統籌安排交收配對,并將配對結果通知給買賣雙方以及交收化工庫,《交收配對確認單》即為買賣雙方的現貨購銷合同。
2、交收月份的第四個工作日,買方至交易所領取《注冊倉單》或交易所認定的提單;交易所向賣方劃付貨款,并出具代收、代付說明給買賣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