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件的責任追究和損害賠償,其關鍵并不在于行政處罰數額的大小,而是必須賦予受害者自主追償的法律權利。
日前有消息稱,河北樂亭縣160多家扇貝養殖戶接連遭受不幸,700萬籠扇貝有一半已經死去,預計損失可能高達3億元。漁民們懷疑扇貝死亡為今年6月渤海灣漏油事件所致,準備就此起訴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漁民們決定選擇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比起以往單純的等待行政救助,是一種可貴的進步。
自從渤海灣漏油事件曝光以來,有關事故賠償的議題始終受到輿論的高度關注,尤其是依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漏油事件的直接責任人中海油和美國康菲公司,只需受到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引發輿論強烈不滿,并引申認為正是處罰太輕,才導致違法者肆無忌憚。
但這些輿論沒有仔細辨明的是,20萬元罰款只是針對事件責任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而并非對漏油事件后果的追賠。因此,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最終可能付出的代價絕不僅限于這區區20萬元,而是要視漏油事件給周邊地區企業、居民所造成實際損失而定。不同受害人通過法律訴訟,向中海油和康菲公司追索侵權賠償,是受害人挽回損失最合理、恰當的途徑。
以往類似事件中,政府往往不由分說地以“為民做主”的姿態,一廂情愿地自命為所有受害人事實上的代理人,并通過行政處罰、談判、罰款等方式,對違法企業作出經濟處罰,而后對實際受害人進行間接補償,如三聚氫胺事件的賠償方式。而并不習慣依法維權的受害者們,也往往默認放棄自主的追償權利,被動等待政府下發的補償款。正是基于這種思維慣性,無論實際受害人或是社會輿論,都傾向于鼓勵強化政府權力,加大對違法企業的懲罰力度,甚至呼吁把違法企業“罰到傾家蕩產”,似乎唯有強悍到無所不能的政府,才有意愿和能力制止企業違法經營,并有效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但事實早已無情地證明,即便是清明的政府,也沒有能力了解某一侵權事件中所有受害者的實際損失,也就沒有能力成為所有受害者的合格代理人。遑論那些早已形成自身巨大利益的地方政府,更缺乏“代民追償”的意愿,卻更可能以公益或維穩的名義,與肇事企業之間私相勾兌,實現地方利益甚至政府利益的最大化,而受害者的利益卻可能在這種勾兌過程中被忽略乃至出賣。
因此,環境污染事件的責任追究和損害賠償,其關鍵并不在于行政處罰數額的大小,而是必須賦予受害者自主追償的法律權利。否則即使行政罰款的數額足夠巨大,也未必能夠真正補償受害者的損失。譬如,山東省制定的國內第一個省級“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辦法”規定,“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的上限可達2億元,千倍于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20萬元。但該“辦法”明確規定,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卻沒有用于受害者賠償的相應規定,受害者追償損失的希望,仍然只能寄望于法律。
樂亭漁民們選擇法律訴訟向中海油和康菲公司索賠,無疑是選擇了一條正確的途徑,但這條路上也將面臨諸多困難。首先,搜集證據確認渤海灣漏油事件與扇貝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是一件困難的任務。何況以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擁有的巨大財力和可能動員的行政干預,更是樂亭漁民們難望其項背。但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樂亭漁民沒有別的路可走,唯有法律訴訟一途,可以堅持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