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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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9-10-12 振威石油網 關注度:0]
摘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監督工作,維護探礦權人和油氣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礦產資源勘查及油氣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監督工作,維護探礦權人和油氣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礦產資源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工作,部聘任的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督察員對部頒發許可證的礦產勘查項目及油氣開采項目進行督察。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聘任除石油天然氣礦種之外其他礦種的省級礦產勘查督察員對在本省(區、市)行政區內的全部非油氣勘查項目進行督察。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督察員辦公室設在地質勘查處,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內日常督察工作,負責督察員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督察員辦公室職責:
(一)制訂、實施在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的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項目年度督察工作計劃,處理日常事務,向國土資源部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情況;
(二)依法組織解決督察報告中提出的問題;
(三)每年1月底之前,向部報告上一年度督察工作報告,并根據工作需要隨時上報專題報告;
(四)負責督察員的年度考核;
(五)做好督察員年度工作經費的計劃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負責督察員推薦工作和省級督察員聘任、解聘報批工作;
(七)召開督察員工作會議;
(八)及時向部報告督察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涉及部登記發證的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項目,應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四條 督察員辦公室督察工作年度報告內容:當年督察工作開展情況;各督察批次督察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督察對象、發現的問題、現場處理情況、督察結論;建議和下一年度督察計劃。
第五條 督察員辦公室督察專題報告內容:本次督察工作概況;督察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歷史背景、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等;督察發現的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督察員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督察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年度考核。
考核內容:
(一)按不少于要求的次數進行現場督察的情況;
(二)督察記錄卡填寫情況;
(三)督察報告提交情況;
(四)有無虛報、瞞報、漏報、知情不報或嚴重失實上報的情況;
(五)廉潔自律情況。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
考核為優秀和稱職的督察員,繼續聘用;對優秀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考核不稱職的,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證。涉及部聘任的督察員考核不稱職的,由督察員辦公室向部報告,經部核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證。
第七條 督察員因工作關系或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行使督察任務時,督察員辦公室應當及時予以解聘,涉及部聘任的國家級督察員由督察員辦公室報部核定后解除聘任。
第八條 督察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勘查、油氣開采許可證通知的有關內容,了解探礦權人、油氣采礦權人開工情況,督促探礦權人在登記發證后及時開工;
(二)依法督促探礦權人和油氣采礦權人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按時足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全面履行勘查開采作業完畢后及時匯交地質資料、儲量登記統計、封井、填井、恢復環境等法定義務;
(三)調查了解無證、侵權、越界勘查及無證、侵權、越界開采油氣等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督察員辦公室及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四)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開展勘查作業的,實地調查了解需要核減的最低勘查投入,及時報告督察員辦公室及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探礦權、油氣采礦權秩序情況進行檢查;
(六)協助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礦產勘查及油氣開采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七)承擔登記管理機關委托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督察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督察員職責和督察內容對探礦權人、油氣采礦權人獲得的探礦權、采礦權項目施工現場實施督察,有調查情況,查閱、索取有關文件、圖件、報表、報告等資料的權利;
(二)對無證、侵權等違法勘查、油氣開采行為,有直接向國土資源部報告的權利;
(三)有督促、檢查勘查、油氣開采單位落實被督察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四)有參加督察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學習的權利。
第十條 督察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遵紀守法,按法律法規辦事,服從督察員辦公室的工作安排,按時完成督察工作任務;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勘查、油氣開采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及時匯報勘查、油氣開采督察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計劃;
(三)部聘任的督察員應參與國土資源部組織的油氣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
(四)對探礦權人、油氣采礦權人依法要求保密的申請登記資料、勘查工作成果資料和財務報表,督察員有依法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十一條 礦產勘查督察內容:
(一)查驗勘查施工單位是否持有與其工作區域、勘查礦種等相符且有效的勘查許可證、協議、合同和有關文件;
(二)檢查是否存在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情況;
(三)檢查是否存在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情況;
(四)對照勘查實施方案,檢查礦產資源勘查進展情況;
(五)檢查已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情況,年度報告提交情況及項目到期注銷情況,地質資料匯交情況,勘查儲量登記統計情況;
(六)檢查探礦權人依法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價款等有關費用的情況;
(七)檢查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試采、邊探邊采和勘查作業完畢后不及時封井、恢復環境的情況;
(八)檢查是否存在非法轉讓、承包探礦權的情況;
(九)調查、核實探礦權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勘查秩序情況;
(十)對發現的違法勘查行為及時報告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對應由部處理的問題提出建議及時報部;
(十一)檢查當事人執行登記管理機關處理決定的情況;
(十二)協助登記管理機關調查、核實、解決探礦權爭議和糾紛。
第十二條 油氣開采督察內容:
(一)查驗油氣開采企業是否持有與其礦區范圍、開采礦種等相符且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協議、合同和有關文件;
(二)檢查是否存在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進行油氣開采的情況;
(三)對照油氣開采方案,檢查依法開采情況,了解工作進展;
(四)檢查油氣開采過程中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情況:
是否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油氣資源;
采油(氣)速度是否合理并符合有關規定;
油田最終采收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伴共生礦產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是否存在放氣采油;
儲量統計資料上報情況;
(五)檢查是否有開采作業完畢后不及時匯交資料、封井、恢復環境及其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六)檢查采礦權人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等有關費用的情況;
(七)檢查是否存在非法轉讓、承包采礦權的情況;
(八)調查、核實采礦權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油氣開采秩序的情況;
(九)對發現的違法采礦行為及時予以制止,應由油氣登記管理機關處理的問題提出建議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