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監會日前公布《發電權交易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為高效環保機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電機組發電,由水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火電機組發電提出了明晰的操作方式。
發電權交易是指以市場方式實現發電機組、發電廠之間電量替代的交易行為,也稱替代發電交易。
國家電監會表示,發電權交易原則上由高效環保機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電機組發電,由水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火電機組發電。納入國家小火電機組關停規劃并按期或提前關停的機組在規定期限內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發電量指標并進行發電權交易。
《辦法》規定,發電權交易可以通過雙邊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雙邊交易是指發電企業交易雙方自主協商確定交易電量和交易價格;集中交易是指電力交易機構通過統一的交易平臺進行集中撮合交易。發電權交易可以在省級人民政府當年發電量指標的基礎上進行。在小水電比例較高的省份,原則上以多年平均發電量為基礎進行。
該《辦法》同時還兼顧考慮了發電權交易中電網的利益和發電權轉移后電網的穩定。
《辦法》規定,發電權交易應在滿足電網安全校核有關條件后實施。電網安全校核的相關參數條件應向市場主體公布并向電力監管機構備案。發電權交易引起網損變化時,應當按照核定的網損率或交易各方協商的網損補償方式進行有關網損補償。
我國在“十一五”期間計劃關停小火電5000萬千瓦,同時通過建設可再生能源和大功率火電發電機組的方式,逐步代替關停小火電期間所帶來的電力缺口。上述《辦法》的出臺,為小火電關停期間發電權轉移明確了操作方式,避免了交易中的不規范操作。
同時,該《辦法》出臺對今年國家將繼續開展節能調度試點工作也有借鑒意義。
在節能調度試點地區,將按照能耗標準高低優先安排發電順序,這樣高耗能機組將少發電或不發電。但部分地方的高耗能發電企業是當地經濟支柱,一些高耗能發電老廠也有大量的人員資金負擔,一旦因節能調度中不能上網發電,將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當地經濟的發展。
而通過該《辦法》的實施,高耗能機組就能在節能調度的實施過程中,逐步將發電權規范流轉到節能機組,同時也能夠通過發電權交易獲得一定補償。
上述《辦法》還規定,發電權交易一般在省級電網范圍內進行,并創造條件跨省、跨區進行。這就為發電權交易在全國范圍的流轉和節能調度全國統籌安排留下了政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