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辦12月3日正式對外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活動計劃至2008年2月1日結束。由此,這部對中國能源戰略全局有著重大影響的法案文本終于首次向公眾曝光,意味著能源法起草工作已進入新階段。
作為一部輻射未來中國能源整體戰略且關涉能源管理架構、定價機制、戰略儲備等諸多敏感問題的重大基本法,能源法起草工作自去年啟動以來就一直備受海內外高度關注。上海證券報此前曾連續追蹤并率先披露起草進展和法案的部分內容,昨日,本報又特邀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常駐專家、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肖國興以及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周大地等多位權威人士,在第一時間對征求意見稿進行解讀。
據國家能源辦介紹,我國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能源法起草工作從一開始就堅持廣開言路、集中民智、開門立法。目前,起草工作已取得階段性進展,形成了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能源法起草組決定從2007年12月1日開始,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等渠道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通知指出,社會公眾可以就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或建議,通過信函、傳真、E-mail或網上跟貼的形式反饋至國家能源辦。征求意見活動計劃至2008年2月1日結束。
這份首次公開曝光的征求意見稿包含總則、能源綜合管理、能源戰略與規劃、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等15章,共140條。記者從征求意見稿上看到,與中國能源領域相關的內容幾乎被全部涵蓋,其中更有五大亮點逐一呈現。
管理架構為成立能源部埋下伏筆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能源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能源管理工作。
“上述所謂能源主管部門在我的理解就是指能源部。未來,中國很可能將成立統一管理能源工作的專門部門。”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教授林伯強昨天對本報記者說。
中國科學院院士嚴陸光教授也向本報記者表示,這一提法實際上為能源部的成立埋下伏筆。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原所長周大地則在昨天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所謂“統一管理”就是指不要政出多門,實現統籌管理。“但關于是否成立能源部先不要去猜測,因為這還只是一個征求意見稿,意味著還會有改動。”
“中國肯定需要一個統一、協定的能源部門,否則就會出現各唱各調的局面,對國家能源戰略不利。”嚴陸光說。
定價機制市場調節主導能源定價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原則,建立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能源產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這和十七大報告的提法是一致的。從法律角度看,這仍是一大進步。”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林伯強教授告訴本報記者,業內一直在呼吁形成以市場調節為主導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這次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
在他看來,當前幾乎所有的能源產品都具備市場競爭條件,因此從大方向看,未來都有可能讓市場主導價格。“關鍵還是時間問題,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時間表。”
市場準入能源供應實行準入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能源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同時,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能源戰略、國家能源規劃和政策依法制定可再生能源資源開發項目、能源加工轉換項目的準入條件及管理辦法。關系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能源批發、零售、進出口等供應業務,實行準入制度。能源供應業務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這些準入方面的規定對中國能源發展有著重大意義。”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常駐專家、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肖國興告訴本報記者,以往的法律由于缺少對市場化利用能源的規定,因此對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引導。而能源法實施后,能源利用的產權關系將得到穩定,有資格進入能源領域開發的單位,其合法地位將獲得認可。
他表示,我國的水能、潮汐能資源非常豐富,之所以沒人投資,就是出于產權問題沒有解決的緣故。
投資產權制度重要領域由國有資本控股
征求意見稿規定,能源領域實行多元化投資產權制度。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實行國有資本控股為主體的投資產權制度。
“多元化投資產權制度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在實施了,如電力、煤炭領域。相對而言,石油領域的集中度較高。而在世界范圍內,由于國際競爭非常激烈,石油的自然壟斷也比較明顯。因此,總體上,雖然不排除各種投資進入能源領域的可能性,但實際情形將根據市場需要、技術和國際競爭等各方面條件決定。”周大地說。
他同時表示,贊同對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實行國有資本控股為主體的投資產權制度。
嚴陸光則指出,盡管征求意見稿為多元化投資產權開了口子,但并不意味著國家就可以放棄調控,因為這涉及到能源安全等問題。在能源投資領域,國家還是應當發揮主導作用。
能源儲備原則上承認企業義務儲備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建立能源儲備制度,規范能源儲備建設和管理,提高能源應急處置能力,保障能源供應安全。能源儲備包括能源產品儲備和能源資源儲備。國家能源產品儲備分為政府儲備與企業義務儲備。
“關于儲備問題,業內的理解一直有分歧,有的支持倉庫儲備,有的則支持保留礦藏儲備。而此次征求意見稿其實是將兩種儲備都涵蓋在一起。而在義務儲備方面,各國都在提倡,但相對國家儲備而言,企業義務儲備的動用沒有那么多限制。”周大地說。
對此,嚴陸光認為,盡管征求意見稿原則上規定了企業義務儲備的可能,但在當前的條件下,中國還是以政府儲備為主。在他看來,中國能源儲備當前最主要的問題還是政府儲備太少,當務之急還是應當構建政府儲備體系。
林伯強則表示,中國對資源儲備方面還比較缺位,基本是發現一個開采一個。但能源法公布后,將會令這一現象有所改觀。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特別就能源儲備的動用作了規定:國家能源產品儲備需要動用時,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提出動用建議,經國務院批準后動用。動用國家能源資源儲備,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動用方案,經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記者觀察
從立法高度保障經濟能源安全
“中國出臺能源法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于,為中國能源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同時也為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提供了重要補充。”昨天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常駐專家、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肖國興如此評價新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
他指出,能源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此前中國在這方面一直存在缺失。同時,能源法可以將以前各類能源領域的單行法,如電力法、煤炭法等進行充分協調,對中國能源對策體系和法律體系的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能源法的起草工作自始至終貫徹了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像這次在送審之前就公布征求意見稿,這在以前是從來沒有的。從中國法律起草的角度來看也是一大創新。”肖國興說。
“由于能源行業的特殊性,尤其是當前中國部分能源的市場化改革和定價機制尚未理順,能源法在短期內可能難以產生實際意義,但它為中國能源戰略提供了原則和方向。從長遠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林伯強教授對本報記者說。
一直以來,缺少一部能源基本法都是中國能源發展的瓶頸和缺憾。目前,我國的能源立法主要調整能源某一領域關系,還缺少全面體現能源戰略和政策導向、總體調整能源關系和活動的能源基本法,《能源法》將彌補這一問題,使能源戰略的實施和國家能源經濟安全在國家強制力的基礎上得到保障。
“采用基本法與相關能源單行法共同解決能源問題,已成為中國能源立法的必然選擇。”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此前表示,能源產業和消費結構的優化調整直接影響中國優化經濟結構目標的實現,需要制定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能源綜合發展政策來實現。但由于能源基本法缺位,以及能源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國家較多依靠能源政策進行管理,缺乏國家強制力的保障,使能源政策難以有效落實。
去年1月24日,跨部門的《能源法》起草組成立,中國正式啟動《能源法》立法起草工作。去年5月1日起,能源辦和國家發改委開始以調查問卷的形式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向社會征集《能源法》草案的制訂意見和建議。此后,《能源法》先后進入大綱草擬和法律文本起草階段。
此前,權威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在今年年底前形成送審稿后,《能源法》草案將報至國務院。經過修改后,按照立法程序,屆時形成的《能源法》草案要上報人大討論,再要經過“一讀”“二讀”“三讀”。其中,每一次討論至少需要3個月時間,這樣就是9個月。之后才提交人大表決,期間還要經過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的審議。
“因此,最快也要到明年下半年,《能源法》才能正式出爐。”該人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