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價局關于加強液化石油氣價格監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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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11-30 湖南省物價局 關注度:0]
摘要: 湖南省物價局關于加強液化石油氣價格監管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縣物價局: 鑒于國際市場油價長時間在高位運行,受進口氣價影響,國內氣價不斷攀升,為防止液化石油氣資源異常流動,確保省內供應,經研究并報省...
湖南省物價局關于加強液化石油氣價格監管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市、州、縣物價局:
鑒于國際市場油價長時間在高位運行,受進口氣價影響,國內氣價不斷攀升,為防止液化石油氣資源異常流動,確保省內供應,經研究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液化石油氣價格監管通知如下:
一、出廠價格實行調價備案制度。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長嶺分公司、中石化集團巴陵石化公司生產的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以與供軍隊用油按0.83- 0.92:1的比價關系確定的價格為基礎,按照略低于周邊省份煉廠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的原則,由企業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確定,兩公司在調整價格前應報省物價局備案,經同意后方可執行。
二、對城市低保戶實行優惠價供應。
1、城市低保戶液化石油氣零售優惠價格,按季公布。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明年一季度液化氣供長沙市市區低保戶零售價格每瓶(14.5公斤)不得超過85元,其它市、縣不得超過80元,由所在市(州)縣物價部門核定。
2、城市低保戶液化石油氣零售優惠價格供應數量,每戶每月一瓶(14.5公斤),12公斤裝的為每25天一瓶。
3、城市低保戶憑低保證和戶口本就近到液化氣供應站(點)購氣,液化氣站(點)不得拒供。就近供應站(點)有爭議的,由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三、其他用戶銷售價格,繼續按《湖南省民用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管理辦法》(湘價消字[2007]46號)執行,按上月實際平均進貨價格加運雜費、綜合管理費和稅金制定當月零售價格,即:零售價格=(出廠價格+運雜費用)×(1+綜合管理費率)+稅金。
為彌補城市低保戶的供氣虧損,綜合管理費率恢復到不超過15%,零售價格按照略低于周邊省份水平安排。
液化氣零售企業從液化氣批發企業進貨的,批發企業的綜合管理費率不超過5%,零售企業的綜合管理費率不超過10%。
四、清理對液化氣經營企業的收費。各級價格部門要組織檢查、清理向液化氣經營企業的收費。對未經國家和省級價格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重復收費項目、只收費不服務的項目一律取消。
五、液化石油氣是我省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主要燃料,各級價格部門要加強液化氣市場價格的監測,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保證液化氣供應的應急預案,當市場發生異常波動時要及時啟動預案,確保液化氣市場的穩定。要加強液化氣價格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辦法作價、擅自超規定差率作價、變相提價、短斤缺兩、亂收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查處。對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六、對城市低保戶實行優惠價格供應的政策,是一項重要的改革措施,各級價格部門要高度重視,向當地政府匯報,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落實。城市低保戶的供氣虧損,如綜合管理費率恢復到不超過15%仍不能彌補,經價格部門核實,各地要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給予適當補貼。
七、本通知自2007年11月29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