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節前,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將原《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對外合作開采煤層氣資源由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實施專營,并參照本條例執行。”此項修改意味著從1996年以來一直享有我國煤層氣對外專營權的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從此不再獨享特權。
我國能源結構特點是富煤、少氣(天然氣)、缺油。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能源特別是對天然氣的需求越來越大。
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天然氣供應缺口為268億立方米。到2020年,供應缺口為900億立方米。而作為潔凈能源的煤層氣在我國卻有36.8萬億立方米資源量,超過我國陸上常規天然氣資源量,相當于450億噸標準煤。有專家提出:21世紀是煤層氣大發展的時代,煤層氣是我國常規天然氣最現實可靠的替代能源。
在此背景下,上世紀90年代,我國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煤層氣對外合作,但很不規范。隨著該產業的強大吸引力,一些大型煤炭集團開始對開發煤層氣躍躍欲試,但只停留在國內合作層面。
此次國務院令中明確表示,修改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的相應修改不久將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