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如何打擊內幕交易?】
短短幾天之內,我們看到了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在對打擊內幕交易上的快和準。
事實上,美國并沒有明確成文的“內幕交易”說法,現有的內幕交易判例大多是依據證券交易法的10b-5條款中的一點:“任何人,無論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任何手段或州際商業的媒介,或郵件,或任何國際證券交易手段,在購買和銷售證券的有關活動中做出(1)采用任何方法、計劃或詭計進行欺詐,(2)對事實進行不實陳述或遺漏使陳述不具備誤導性的必需的事實,(3)從事任何可能對任何人進行或可能進行欺詐、欺騙的行為、做法或者業務。均屬于非法。”其中第三點是內幕交易的主要依據。值得注意的是,SEC認定內幕交易的方法是“辯方舉證”,即“舉證倒置”。如果被控告的人不能自證清白,就將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此外,SEC可以利用強大的軟件系統來監察交易,發現可疑則立刻示警。更為關鍵的是,SEC擁有高效運作機制,在案件尚在發酵期就施以重罰。
反觀國內,雖然中國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證券法同時也規定了高管、承銷商在內的7類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收購、分配股利等八類情形為內幕信息,但往往在發現內幕交易后不能在最短時間內實施處罰,處罰的金額也少得可憐。
美國對內幕交易者無論是否獲利均處罰10萬至250萬美元的罰款。中國對有違法所得者的處罰僅僅是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些罰款能夠警醒那些資本大鱷嗎?這樣做的結果必然會使得抱有僥幸心理的人仍然頂風作案,損失的自然是廣大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