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氣率先從價定率計征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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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10-11 來源:新華社 關注度:0]
摘要:
國政府網10日發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增加了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
《條例》規定,原油、天然氣稅率均為5%至10%。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先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價定率計征,待條...
國政府網10日發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增加了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
《條例》規定,原油、天然氣稅率均為5%至10%。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先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價定率計征,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擴大到其他資源產品,這是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
此次《條例》的修改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
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相應提高了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其中,焦煤稅率為每噸8至20元,稀土礦稅率為每噸0.4至60元。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提高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是為了遏制焦煤和稀土的過度開發。
原《條例》第三條修訂為“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有關負責人表示,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按照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對增強地方保障、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有利。油氣資源稅提高后,按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于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