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哥本哈根時代,我國踐行節能減排的腳步從未停止。為了履行2020年單位GDP碳排放在2005年基礎上減排40%到45%的承諾,我國將該目標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傾舉國之力推動節能減排工作。在“兩會”期間,諸多政協委員圍繞如何走出一條保發展、促減排的道路各抒己見,為我國的綠色發展之路獻計獻策。
民革中央建議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盡快制定和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對氣候變化法》和《推進“綠色中國”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并在“十二五”規劃中凸顯環保、低碳和新能源等內容,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范和保障節能減排工作的貫徹落實。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建議,按照行業或部門分門別類確定能源強度、碳排放強度,工業和生活廢水排放量,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固體廢物產生量等標準,將節能減排指標具體到每一個企業,對于超額完成節能指標任務的企業給予獎勵,對于未能完成的企業處以重罰。采用稅收優惠等方式鼓勵企業積極投身環保、新能源以及節能產品的開發產業。采用梯級電價、水價,鼓勵企業自覺節能減排。
民進中央的提案里也著重提出了節能減排的議題。民進中央認為,節能減排要優先理順資源、能源及環境要素的價格形成機制及污染排放的外部成本,在涉及資源環境稅收的議題上(如能源稅、環境稅、碳稅等)應統籌考慮,配合相關財政金融政策及整體稅制改革步伐有序推開。同時減少人力資源相關稅收,使稅負總體水平保持平衡,以減少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