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策五建議
有問題不怕,最重要的是解決問題。但是如何完善對外能源投資政策?筆者認為,今后我國應著重繼續完善以下幾個方面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政策。
1.在各層面的基本立法中,繼續明確和強化支持能源類境外投資。
在將來制定的《對外投資法》、《對外援助法》、《對外投資促進法》、《對外投資保險法》中及今后修訂《能源法》時,均應當明確將能源類的境外投資列為重點支持對象(將現行的部門出臺的產業政策導向上升為基本法律,以增加權威性)。今后,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及國家政策性信貸和保險等金融部門,應加大力度進行研究,依據國內外經驗,制定出臺更加系統詳細的能源類境外投資支持政策,以確保我國的能源保障及戰略目標實現。如對石油類境外投資項目的產品進口,應使其享受比一般進口貿易更加優惠的關稅、增值稅。
2.盡快發展完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為我國的石油類境外投資提供風險保障。
境外投資特別是能源類的境外投資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面臨政治的、法律的諸多風險。且此類項目往往投資巨大,企業自身難以承受相關風險,尤其是我國在境外能夠獲取的石油資源大多分布于政治經濟不穩定的敏感地區。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建立系統完備的境外直接投資保險制度,通過投保制度來轉移和降低企業的境外投資風險。
當前,我國雖然已經于2001年成立了專業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化解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風險的專門機構,從事出口貿易和境外投資的保險。但其實力和公司成立目的均難以滿足我國的資源能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的保險需求。另外,雖然我國于1988年4月28日和4月30日分別簽署、核準了《漢城公約》,成為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創始成員之一。從此我國的海外投資者可以向公約設立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簡稱MIGA)投保政治風險,但是按MIGA的規則,在投保政治風險時,合格的東道國只能是發展中國家,并不能覆蓋我國在發達國家投資的風險。
我們必須借鑒國外經驗,盡快建立起完善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明確只要是“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者”、“合格的東道國”,就允許進行政治風險等風險的投保。特別是為鼓勵資源能源石油類的境外投資,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較高額度(如有些項目應該可以達到90%)的風險損失,以化解潛在的境外投資風險,消除企業境外投資的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