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法”護駕8萬公里地下長城
6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簡稱《管道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實施。
《管道法》主要強調了企業是石油天然氣管道的主要責任人,對管道企業的義務作了較多的補充:強調企業要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增加了管道企業應保證管道建設工程質量的規定;要求管道企業在管道建設中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管道的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另外,《管道法》對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管道保護法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各轄區管道保護工作等。
點評 隨著我國油氣事業的發展,管道也呈現出蓬勃態勢:目前有70%的石油、99%的天然氣通過管道運輸,長輸干線管道已達8萬公里,海上油氣管道近5000公里。
然而,事故卻與發展相伴而生,除腐蝕、管材質量、施工質量和突發性自然災害等因素外,人為因素導致的意外事故和惡意的打孔盜油(氣)亦成為危害管道安全的“殺手”。當爆炸、泄漏、停輸越來越多地發生時,人們不禁要問:誰來守護這8萬公里地下長城的安全?
《管道法》作為我國第一部保護特定設施的專門法律,將“安全”凌駕在了“經濟”之上。也就是說,《管道法》中強調的不再是過去的“技術可行、經濟合理”,而首先是安全、環保,然后才是可行、經濟。
這在管道的發展中,可以稱得上是觀念的一次革新,它給予了管道規劃、建設與維護一個新的“風向標”。這也意味著:法律不僅僅給管道安全披上了外衣,而更將滲入到它的各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