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伊新形勢
伊拉克和伊朗雖然在法律上規(guī)定不允許外國公司持有本國的資源,但本國經濟發(fā)展需要外國3大資本參與本國上游領域開發(fā)。為了不突破法律限制,這兩個國家采取了與世界慣例有所不同的合作模式。
例如伊朗采取的是回購合同,類似于工程總包服務合同,不與外國公司分成石油產量,即不能像產品分成合同那樣與資源國分割獲得利潤油。伊拉克在薩達姆時期由于需要利用其石油開采權拉攏一些國家的關系,采取了回購合同、服務合同和生產合同等多種合作方式,基本適合國際石油公司的需要。在薩達姆被推翻、建立新的政權后,新政權實行的主要是服務合同模式,而不是美國人期待的分成合同。
可以說,目前兩伊的對外合作模式都對外國公司提出了挑戰(zhàn),即外國資本進入兩伊,可以參與開發(fā),獲得利益,但不能直接占有資源。
同時,伊朗核政策與西方和國際社會形成了嚴重沖突,引來聯(lián)合國的第四輪制裁。而伊拉克則面臨著內政問題,即這個國家在新政權建立之后,內部力量的平衡與沖突還沒有完全解決。在庫爾德自治及資源開發(fā)問題上,庫爾德人與中央政府形成較大的分歧和矛盾。現(xiàn)在伊拉克的“油氣法”還沒有出臺,主要原因是南方各省及北方庫爾德人就資源開發(fā)權、利益分配達不成協(xié)議。
即便如此,伊拉克在戰(zhàn)后至今已經舉行了兩輪對外招標,允許外國石油公司重回中東核心區(qū)。這是國際社會、石油消費大國和國際石油公司渴望的良機。目前中國在伊拉克取得了若干重大石油合作項目,未來還有可能參與下游加工配套項目和一系列石油服務合作。
從實際來看,中國與伊拉克之間的石油外交是成功的。目前的伊拉克政府并不是人們原先想象的美國扶植下的傀儡政府,盡管內部黨派爭議、沖突不斷,政府始終堅持了本國自主決策的原則和自身的根本利益。過去兩輪成功招標給伊拉克政府以極大的信心。但是,我們仍然需要看到西方勢力的影響。目前,中國國家石油公司與BP公司在伊拉克的合作給我們的石油外交以極大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