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不應“一錘子買賣”
關于海上石油泄漏賠償金額,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細則可循。
在沿海各地,也普遍存在著海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難、處罰難、追究難等問題,這使海洋生態保護面臨諸多困境。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專家表示,我國海洋方面的法律法規,普遍缺少具體的執行標準和配套的實施細則,致使大量法律漏洞存在,從而無法真正地做到追責,使其在實際執行中仍然處于尷尬的狀態。
王科峰表示,如果大連石油管道爆炸案確認了責任主體,那么最可能的做法肯定是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但依照相關規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也只能對責任方處以最高30萬元的罰款。
即便是受損方可獲得賠償,由于損失認定的復雜性,一次性賠償的做法存在缺陷。
BP原油泄漏給美國墨西哥灣造成災難后,美國政府已將原先的原油泄漏賠償責任限額從7500萬美元提高到了無限責任。隨后BP答應成立一只200億美元的基金,用于支付其對海洋生態以及各個相關行業的賠償費用。但目前在我國,尚未有類似的基金出現。
張偉認為,盡管中美相關法律有所不同,但中國企業仍可嘗試實施這種賠償制度。他認為,這種制度可做成一種長期行為,比如石油、石化企業每年可拿出一筆錢放在基金中,以便應急。另外,該基金的成立也便于政府監管企業的污染賠償行為是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