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損認定有困難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科峰告訴本報,如果從賠償角度看,漁業和養殖業有所不同,“漁業的漁民是否屬于受害主體不好說。因為漁業是海洋中自然形成的。養殖業則是養殖戶將某種海產品的幼苗放在固定區域去養殖,賠償主體清晰。”
不過比較BP公司在墨西哥灣的污染賠償,大連的漁民仍可能會得到補貼。據媒體報道,BP除了發給漁民每日1200美元清污補償費外,還針對漁民的損失發放每日80到120美元的補貼。
而本報記者從漁民處了解到,參加油污清理的漁船每天可獲得1000元的清污補貼。但中石油、大連市政府方面都未確認該數字。
上海市潤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張偉稱,在事故責任方確認后,旅游業經營者、漁民及養殖業主們可以向責任方要求賠償,但一個難題在于,不少企業的收入每年都不固定,該向責任方索賠多少金額,不易定論。
張偉認為,受損方需先對損失情況做詳細統計,再與企業商議補償。“但要留意到一點,如果海洋生態平衡被打破,養殖業可能會遭遇到無法在某地進行長期養殖的尷尬。這將是責任方和受損方爭議的焦點。”張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