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能源監管方面的分工
美國的能源監管權分屬于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它們各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FERC和各州公用事業監管委員會(Public Utility Commission, PUC)通過市場準入監管和價格監管、受理業務申請和處理舉報投訴、行使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權力等監管手段,實施對資源、產業、市場的有效監管。
以石油天然氣運輸管道管理為例,跨國和跨州石油天然氣運輸管道的管理工作,如對國際和州際大中型管道建設及運營企業的經濟、技術、環保能力的審查,對跨州管道建設地點的選擇和放棄運營后的設施清除的審查和監督,對跨州管網運輸公司制定的運輸服務質量、數量標準和服務費率的審查和監督等,由FERC承擔。完全位于一州境內的油氣運輸管道管理工作則由州政府負責。
此外,以下事務也主要由各州PUC負責:監管向消費者零售的電力和天然氣銷售;批準發電、輸配電項目的實體建設;不包括水電站和一些位于“國家電力傳輸走廊”的電力傳輸項目;監管市政電力系統、田納西流域管理委員會等聯邦電力營銷機構的行為,大多數的農村電力合作社;發放州水質證書;監督石油管道的建設;石油設施的退役;石油企業的并購;穿越或位于外大陸架的管道安全或管道運輸;監管地方天然氣配送管道;開發和運營天然氣車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