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能源監管委員會的歷史沿革
FERC的前身是成立于1920年的聯邦電力委員會(FPC),主要職責是協調聯邦水利開發。
1935年,FPC被改組為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水電和跨州的電力。
1938年通過的《天然氣法案》賦予FPC管理天然氣管道和天然氣批發業務的權力。
1942年,FPC的職能擴大到發放天然氣設施建設許可證。
1954 年,最高法院決定,FPC的職能擴展到跨州貿易中的所有天然氣井口銷售。
1977年,眾議院通過了《能源部組織結構法案》,將各類與能源有關的機構并入能源部,以應對能源危機。同時,眾議院將FPC更名為FERC,并保留了其獨立的監管地位。該法案還將監管跨州石油管道的職責從州際商業委員會轉給了FERC,但是,FERC失去了管轄天然氣和電力進出口的權力。
1978年,FERC 被授權協調各州內和跨州市場的天然氣井口銷售。 FERC還負責加強新的熱電聯產項目和《1978年公用事業監管政策法案》規定的小型發電項目。
1983年, 眾議院取消了對天然氣井口價格的監管。同時,FERC 承擔了加強天然氣和電力行業競爭的工作。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授權FERC對主干傳輸系統實施強制的可靠性標準,并對操控電力和天然氣市場的實體處以罰款。FERC的職能還包括:
監管用于跨州貿易的天然氣的傳輸和銷售; 監管跨州貿易中的管道石油的運輸;監管跨州貿易中的電力傳輸和批發; 私營、市和州的水電項目的許可和核查; 批準跨州天然氣管道和儲備設施的選址和廢棄,保證LNG接收站的安全運行和可靠;確保跨州的高壓輸電系統可靠性;監控和調查能源市場;對于違反FERC能源法規的能源實體和個人處以民事懲罰; 監督與天然氣和水電項目有關的環境事務以及重要的電力政策倡議;管理受監管公司的會計、財務報告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