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實行政監分離的能源管理體制
1、美國能源部(DOE)是美國聯邦政府的能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國家綜合能源戰略和政策。具體職責包括:收集、分析和研究能源信息,提出能源政策方案和制定能源發展與能源安全戰略,研究開發安全、環保和有競爭力的能源新產品,管理核武器、核設施及消除核污染,負責石油戰略儲備和石油天然氣進出口,對油氣資源開發、儲運、油品加工、環境治理等方面作監管分析、經濟分析和市場分析等。該部下設14個職能部門,約有1萬多名政府雇員。除能源部外,美國聯邦政府內政部下屬的礦產管理局、聯邦環保署、勞工部及運輸部等其他政府部門也有部分油氣資源管理的職責。
2、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是一個內設于美國能源部的獨立監管機構。FERC所有的決定可由聯邦法院審議,而不是由美國總統和國會審議。FERC實行自籌自支,通過收取其所監管的企業上繳年費來支付其運行成本。
委員會主席由總統提名,國會批準,任期5年。委員會共有5名委員,下設6個專業監管辦公室,總計有各類專業人員1200名左右。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依法制定聯邦政府職權范圍內的能源監管政策及實施監管,具體包括監管跨州的電力銷售、批發電價、水電建設許可證、天然氣定價和石油管道運輸費。還負責批準和許可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跨州的天然氣管道和非聯邦的水電項目。
為了加強和規范能源監管工作,美國建立了較為完備的能源監管法律體系。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就制定了《天然氣法》,此后又陸續制定了《菲利普斯決議》、《天然氣政策法》等法律法規。此外,美國還有與能源監管相關的反壟斷法律法規,如《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克雷頓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