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力發展我國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技術。目前,我國在深海石油裝備研發制造以及海洋人才儲備等方面與世界發達國家仍存在較大差距。這種差距既表現在深海技術裝備整體研制和生產能力層面,也表現在深海通用基礎技術層面。當前我國深海浮力材料、海洋工程材料、水下電機和水下通訊等重要的基礎材料和元器件幾乎全部依賴進口,嚴重制約了我國油氣鉆探向深遠海安全進軍的步伐。深海石油勘探技術是公認的高新技術,我們必須盡快加強該領域的研發力度以提高相關技術水平,因為成熟的技術才是資源安全開發的根本保障。
其次,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問責及處罰制度。嚴格、健全的管理制度是海洋安全勘探開發的重要保證。我們要進一步健全和實施從油田的建設審批、生產開發到溢油事故等全過程的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制度,以及對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要突出對事故相關責任人的問責制,并加大處罰力度,以此提高生產責任部門的安全警惕性。
再次,進一步加強海上溢油應急預案及工程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應急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海上溢油監測監視的技術水平。同時,建議國家相關部門以此次墨西哥灣石油事故為案例,進行大課題立項,對事故發生原因、責任方的應急方案、浮油清理措施等整個過程展開深入研究,以此為鑒、總結教訓、汲取經驗、引進技術,以進一步提高我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危機管理水平,做到既有科學、嚴格的事故預防與監測制度體系,又有成熟的事故處理技術與設備儲備。
第四,加強對海洋溢油污染的生態修復技術研究。雖然海洋具有強大的自我凈化功能,但是對于大規模的石油泄漏污染,海洋也無能為力。有美國專家稱,墨西哥灣事故泄漏入海的油污至少要用20年才能清理和凈化完成,而其造成的生態污染和環境破壞則具有永久性和難以完全恢復性。對于該次事故,我國海洋環境學界應該積極與國際同行間加強合作,以此為案例,密切追蹤和研究事故的生態損害后果,進而提升我國對于海上溢油污染機制、生態修復技術、生態補償賠償機制等問題研究的技術水平。
總之,全社會尤其是海洋資源開發與保護管理領域,要真正提高海洋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與危機管理意識,防患于未然。